普法新干线节目稿件-----2010年5月6日
本期讨论话题-----关于房屋租赁热点讨论话题
此次参与节目的律师: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爱菊
联系方式: 87868718 13678847807
主持人: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本期节目,我们请到了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徐爱菊律师就如何避免在房屋租赁方面出现纠纷进行实例分析讲解。
城阳电台文鼎律师普法新干线正在播出,观迎听众朋友们播打热线87968—940参与我们的节目。
徐律师,您好。
徐律师: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好!
主持人:因为近几年房价增高,很多人在放弃买房的同时,选择了租赁的形式。但是因为法律意识不高,或者其他原因,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导致出现纠纷的时候,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那么,徐律师,您对房屋租赁的合同签订方面有什么建议?
徐律师:房地产租赁市场变化万千,租赁方面的纠纷也随之增多。而纠纷的起源很多都是因为租赁合同的签订存在问题。有未签合同的、有签了但不完善的等等。针对房屋租赁这一项呢,在签订合同方面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一、租赁的标的物要明确,也就是要出租的房屋面积、位置、结构及附属设施的具体情况等等;二、基于该房屋的租金数额、租赁期限、支付方式等要明确;三、对转租条件的约定;四、违约的情况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要明确。当然,现实生活中还有其他的方面,比如有无遗留的水电费问题等等,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主持人:徐律师,您能否给大家举一个因为合同签订方面有问题导致纠纷的案例呢?
徐律师:好的。曾经有这样一个案子,就是甲租了乙一套房子,口头约定房租一个月2000元,租期一年,半年一付。住了3个月后,因为当时房租涨的很厉害,房东乙就通知甲说房租改为月2500元。双方就此发生了争执,但因为事先没签合同,没对房租有个明确的约定,所以就使得房东有了随意涨租的机会。后来,因为双方律师做了工作,调解结束。已付房租的半年房租为2000元,半年以后改为2500元。
主持人:恩,毕竟房屋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一个大件,所以在租赁房屋这方面一定要慎重,在签订大宗合同前最好咨询下专业律师。徐律师,在当前社会,房屋租赁纠纷很普遍,而且花样很多,您能否给我们大体介绍下,主要有哪些类型的纠纷呢?
徐律师:好的。粗略统计,房屋租赁纠纷目前主要有三种类型:租金支付纠纷、损害赔偿纠纷、转租纠纷。下面我会针对每一项,通过案例将这些纠纷出现的原因,以及出现后如何用法律来解决做一个简单的说明。
主持人:好的。租金往往是整个租赁合同是否能成立的关键因素,租金支付纠纷也是房屋租赁纠纷中最为普遍的,我们先听听租金支付方面的案例。
徐律师:老沈和业主高某就某商铺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老沈拖欠租金或不履行合同订立的任何条款,业主高某有权将商铺收回并没收押金。反之,如果高某未履行合同条款导致老沈不能按期租赁,他需要退回押金并赔偿老沈20000元。合同签后他就立即开始装修,然后开始做起了灯饰生意,但不到三个月,高某就说要收回商铺。老沈提出先把下一期的租金交了,但高某拒绝收租。为什么呢?因为附近的商铺租金一直在涨,他跟高某签的时间又比较长,高某觉得不划算,要跟老沈解除合同。把他告上法庭,无非是想收回商铺另租他人,又不想承担违约责任。老沈之前交租都是高某亲自上门来收,并没有其他方法交租。这种情况下,就因为该合同没有约定支付房租的方式,就成了双方打官司的导火线。最后,经法院调解,老沈和高某达成协议:解除租赁合同,高某退还老沈在租赁之前交的押金,并补偿其经济损失20000元。(法院判的还可以)
主持人:法院判的还是挺公道的。那像这种想交租,对方又恶意拒绝收租的情况下,承租人该怎么办?有没有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呢?
徐律师:对此,《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老沈没有明确支付租金的方式,导致高某抓住了租赁协议的漏洞,他自己不收租金反而说老沈不按时支付租金,违反协议并要求没收押金、解除合同,进而达到高某自己收回房屋另行高价出租的目的。其实老沈可以要求高某提供银行账号,老沈每月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向该账号存入相应的款项,就可以避免被高某抓住租赁协议的漏洞。
主持人:这个案例就是因为合同签订的不完善导致的纠纷。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租赁合同不仅要慎签,更要“巧签”。接下来,我们看看房屋租赁中,损害赔偿方面的纠纷又有什么表现形式呢?徐律师,请讲述下一个案例。
徐律师:好的。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下面我讲一个目前争议比较多的关于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屋装修方面的纠纷。
张三将自己的一间门头房出租给李四,李四经过张三同意后,装修2个月,建了一间网吧进行经营。租赁合同对此装修约定,合同到期时,能拆除的,予以拆除,恢复原状;不能拆除的,折价归张三所有,张三给予李四适当的补偿。李四经营半年后,效益一直不好,随提出提前解除合同。但是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就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房屋装修如何处理作出约定,李四要求张三赔偿装修残值损失,张三不同意,于是双方闹到法庭。
主持人:合同只约定了合同到期时的处理方式 ,与一方违约时的处理方式有什么不同呢?
徐律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通过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就对房屋装修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双方对已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所以本案中,李四的主张法院并未支持,相反,还要赔偿因违约给张三造成的损失。
主持人:也就是说,房屋装修必须事先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其次,对于合同到期后或者合同解除时等情况下,对于房屋装修的价值如何处理应该做出明确的约定。最后,关于转租方面的纠纷,我们一起来听听是什么样的案例呢?
见第十期